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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法拍房地,二次協商取得法院所發的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」後死亡,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。

近來有民眾詢問,其父親於2013年間,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的債權,及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。而在2015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,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,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移轉證明。但其父親卻在7月間辭世,且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。

財政部官員表示,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,拍賣的不動產,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,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,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不動產者亦同。

該案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二次協商,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,因此於申報遺產稅時,應以「土地」及「房屋」科目列示二次協商,並分別以土二次協商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。

至於原900萬元債權,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,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,應以債權列報;但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,經審查認二次協商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,可將其轉列不計遺產總額項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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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有民眾詢問,其父親於2013年間,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的債權,及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。而在2015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,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,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移轉證明。但其父親卻在7月間辭世,且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。

財政部官員表示,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,拍賣的不動產,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,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,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不動產者亦同。

該案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,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,因此於申報遺產稅時,應以「土地」及「房屋」科目列示,並分別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。

至於原900萬元債權,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,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,應以債權列報;但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,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,可將其轉列不計遺產總額項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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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新制上路,上半年申報稅額僅有3.9億元,低於預期。稅局已展開清查,將陸續發出稅單追繳。財政部昨(18)日也提醒,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損益,應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。
房地合一新制今年上路,財政部原本預估首年申報件數約8,000餘件,稅收約20餘億元,不過,截至上半年,申報件數為6,761件,申報稅額僅3.9億元。以南區國稅局來說,應申報件數約900餘件,但僅400餘件申報。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近來有民眾詢問不知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,公司2014年10月20日取得的房地於2016年3月20日出售,當日房地帳面價值500萬元、出售價格1,000萬元,費用80萬元,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,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。

官員指出,該公司出售的房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,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,應以出售價款1,000萬元減除成本500萬元、費用80萬元,及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後,餘額370萬元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,但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。

但外界質疑2016年起不動產交易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,又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,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。官員解釋, 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,是以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,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,即是土地漲價總數額。

官員進一步說,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,所以已課徵土增稅的部分,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,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而且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也不受影響。

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,不動產交易移轉除了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外,如果出售的房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,或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者,都屬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,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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